市易法
拼音
shì yì fǎ笔顺
同音字
拼音为shì的字 拼音为yì的字 拼音为fǎ的字 拼音为shi的字 拼音为yi的字 拼音为fa的字基础解释
宋 王安石 新法之一。宋神宗 熙宁 五年(公元1072年)颁布实施,于 汴京 设都市易司,边境和重要城市设市易司或市易务,平价收购市上滞销的货物,并允许商贾贷款或赊货,按规定收取息金。由于守旧派的反对,市易法于 元丰 八年(1085年)后陆续废除。详细解释
宋 王安石 新法之一。
宋神宗 熙宁 五年(公元1072年)颁布实施,于 汴京 设都市易司,边境和重要城市设市易司或市易务,平价收购市上滞销的货物,并允许商贾贷款或赊货,按规定收取息金。由于守旧派的反对,市易法于 元丰 八年(1085年)后陆续废除。
按字解释
词典解释
市易法 -中国文化史辞典宋王安石的新法之一,是一種官營商業的政策。熙寧三年(1070年),保平軍節度推官王韶提出沿邊市易的建議,在實施中確有成效。王安石參照其經驗,在熙寧五年推行市易法。在京師設“市易務”撥款一百八十七萬緡,凡市上滯銷貨物,由市易務平價收購,售主也可換取官物。市易務向商人貸款,以產業作抵押,五人以上互保,收取年息二分;商人向市易務賒購貨物,也付年息二分。官府所需貨物,由市易務供應。後又在杭州、黔州、廣州、揚州、成都等二十一城市設置市易司,推行市易法。這對抑制大商人操縱物價,增加財政收入和便利商品流通,都有一定作用。但在保守派和大商人反對下,市易法興廢無常。南宋時廢止。
市易法-汉语大词典市易法宋王安石新法之一。
宋神宗熙宁五年(公元1072年)颁布实施,于汴京设都市易司,边境和重要城市设市易司或市易务,平价收购市上滞销的货物,并允许商贾贷款或赊货,按规定收取息金。由于守旧派的反对,市易法于元丰八年(1085年)后陆续废除。